2023年11月21日,学校党委印发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8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概念,请示报告工作开展应遵循的原则;党总支和部门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事项程序、方式;领导干部应请示报告的事项、方式;监督与追责范围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党总支、各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校级领导和部门党政负责人(简称领导干部)向学校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各党总支、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及情况;所称请示,是指各党总支、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向学校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各党总支、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向学校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办法》规定,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以党总支、部门进行,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总支书记、部门负责人名义代表党总支、部门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前应征得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不得直接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报告。
《办法》强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委、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党委书记、校长签发或者作出。各党总支、各部门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领导干部应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党政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什么是请示报告、谁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动学校请示报告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