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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012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012-03-28  点击:[]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未列入协议供货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

(1)交通工具(协议供货)。公务车辆(专用车辆除外)。

(2)办公设备(协议供货)。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3)移动储存设备(协议供货)。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协议供货)。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

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起重机。

(11)锅炉。

(12)中央空调机组。

(13)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4)公务制服。

(15)各类图书及教材。

(16)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3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定点采购)。

(2)会议及接待(定点采购)。

(3)印刷(定点采购)。

(4)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

(5)网络服务费(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

(6)社会中介服务。

(7)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8)其他服务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0.5万元不足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不足0.5万元(含0.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工程: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20万元的各类工程,不足5万元(含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工程,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车辆除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

(三)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80万元、工程项目在20万元(含20万元)—150万元。

(四)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询价方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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