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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贯彻落实大学生参加医保
日期:2009-08-10      作者:薛立明      来源:人事劳资处      点击数:

我院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的精神。随着《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正式出台,我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相关准备工作已于近日启动。

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6月份成立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陈武汉任组长。领导小组全面部署了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汇集了院人事处、学生处、卫生所和计财处多个部门的力量,设立了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打好了基础。我院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学院大学生都将享受到国家财政的医疗扶助。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大学生本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报销额度每年最高10万元;异地就医可采取先由个人垫付后按规定报销的办法;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保年限,将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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