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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扣缴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9-07 作者: 来源:计划财务处 点击数:

院全体教职工:

从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起征点调至3500元,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计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我院已于9月份按新标准执行,请教职工注意查看当月工资条,特此告知。

个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级数

应纳税所得款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

45

13505

计划财务处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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