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及相关教职工:
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证照已登记备案
1.部门负责人;
2.副处级以上干部;
3.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
学院已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前,必须向学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学院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党委工作部申请办理或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照及相关手续(详见附件2)。
二、已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
学院已登记备案人员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国(境)证照须由学院党委工作部集中管理。
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须在相关证照办理好后及每次出国(境)归来后10天内,将个人因私出国(境)证照交学院党委工作部集中保管。
请各部门及时通知相关教职工,及时上交证照。对于逾期未上交所持证照的,所产生的后果及影响由证照持有人负责。
附件:1.办理(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照申请书;2. 国家工作人员审批函
党委工作部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