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支部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新党员质量,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根据《党章》和学院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支部实际情况,特制定发展党员公示制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把党员发展工作的“入口关”,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二、公示对象
经院党委批准的拟发展入党的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三、公示内容
拟发展入党对象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现实表现以及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等;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现实表现以及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
四、公示范围
公示的范围为全院。
五、公示时间
拟发展入党对象公示时间在确定其为发展对象后,召开接收新党员的党员大会前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时间在支部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前进行。公示时间为从公示之日起7天。
六、公示程序
1.确定公示对象。由组织委员根据党员年度发展计划或部预备党员转正时间,研究确定所要公示的对象;
2.进行公示。由组织委员负责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3.收集意见。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支部或直接向院党委工作部处反映;
4.调查核实。公示期限结束后,由组织委员对党员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向院党委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