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科技工作的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
我院科研、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院̀̀̀̀̀̀̀̀̀̀科研、学术等事项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术民主,学术自由,学术自律。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负责审议学院中长期科研及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审议学院学术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对学院科学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
第五条 提出学术建议,组织学术活动,推动院内外学术交流。
第六条 鉴定学院内部教职工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受理有关我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第七条 负责审议学院科研编制。对学院内部申请成立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的申请进行审议。对学院内部的各级各类科研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对学院纵、横向科研项目及院立科研项目进行审定。对院科技成果进行评审。对申报省及国家级的科技成果及成果奖励进行评议和推荐。
第九条 评定学院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奖项。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
第十条 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的评价、认定及论文、著作、科技成果等的审核。
第十一条 发现和推荐科技先进分子或集体。
第十二条 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第十三条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 委员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好。
第十六条 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
第十七条 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并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大学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若干名作为特邀顾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信息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在保证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调离我院以及不再担任相关工作者,自行解除其委员资格。按程序等额递补委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連选連任。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年召开1- 2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五条 在讨论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院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院及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信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