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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bet356官网在线登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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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31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提供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资产经营公司或院办产业及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改革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七条学院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总会计师及相关副院级领导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科技信息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基本建设办公室)、国有资产处、审计处、培训部、图书馆、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处。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研究审议学院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指导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完善学院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三)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研究提出资产优化配置方案,审议资产配置项目及相关配套文件;

(四)研究学院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划转、出租、出借、处置及产权纠纷等工作;

(五)安排部署专项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六)审定学院资产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意见等。

第八条国有资产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意见;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申报或报备工作;

(三)对学院所属单位(含院办产业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制订学院院办企业改制方案,按相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负责公有房产的分配、调整工作及基建工程的验收、交付使用和资产登记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负责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落实保值增值责任,提高资产收益水平;

(七)定期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八)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九)负责产权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关系,组织办理学院产权登记和变动手续;

(十)负责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资产管理人员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整体队伍素质。

第九条财务处、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基本建设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科技信息处、图书馆、培训部、保卫处、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落实执行有关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履行归口管理资产的日常监管职责,配合国资处开展资产清查、考核评价和监督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财务处:履行国有资产价值管理职责,负责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职能,与国资处协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及实训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提出教学设备及实验实训室建设及设备购置方案,组织开展相关配置方案的考察论证工作。

(三)后勤保障处(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和管理,以及供水(暖)管道、供电线路、电力、供水设备和锅炉、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四)党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文物、赠品、陈列品、档案室建设、及学院各类荣誉品的归口管理,负责办理车辆产权证书和审验手续。

(五)宣传部:负责电子宣传设备设施、景观雕塑等文化设施的归口管理,履行具体保管和维护职责。

(六)科技信息处:负责校园网络运行及维修维护管理,负责门户网站的开发、建设、维护,以及内线电话等通讯设施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非专利技术及其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的归口管理,研究提出年度购置计划,并做好图书情报、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与维护工作。

(八)保卫处:负责安保、消防等设施设备的归口管理,履行具体保管和维护职责。

(九)培训部:负责培训资产的归口管理,履行培训资源的开发、维护和经营管理工作。

(十)资产经营公司:负责院办产业资产的归口管理,拟订产业改制方案,明晰产权关系,加强产业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学院各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保管和维护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及时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和维护记录,对本部门维修材料、耗材等低值易耗品实行进出库、领用和核销管理,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规定对本部门提出资产配置、更新和维修计划进行研究和论证,配合开展资产清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使用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应配备相应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相关变动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置、自建、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学院资产配置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规模,遵循优化配置、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资产年度购建计划,提请有关会议研究批准后,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购置大型贵重或大宗仪器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大型修缮等,都应组织考察论证,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职能管理部门要按照申购立项、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学院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或购建,不得超标准、超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六条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校庆、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高效管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占有和使用,应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学院自建资产要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计,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国资处会同财务处编制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经学院研究批准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其中所列的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院配置资产的依据。

第十九条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组织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学院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报告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负责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二十一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国有资产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方式。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学院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登记造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建立分类档案,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房屋、土地等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对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按规定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和注册登记,明晰产权归属。

财务处根据国资处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文物、艺术品等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坚决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第二十购置的资产按规定严格办理资产领用登记手续,资产使用明细账中要全面反映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资产因内部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在保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利用货币资金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的。

1.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院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年终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备案;

2.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研究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3.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院研究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

1.投资的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研究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2.投资的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研究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3.投资的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院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按照有关规定对学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在无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应当继续使用。

三十进一步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清理院办产业冠用院名行为,除学院资产经营公司外,资产经营公司新组建的控股、参股企业的名称一律不得冠用学院院名。

三十一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院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在学院与院办企业之间设立“防火墙”,逐步理顺学院与院办企业的产权关系,规避学院直接投资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学院除了对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外,未经批准不得以学院名义直接对外投资。

资产经营公司对学院投入经营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学院将加强风险控制,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将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学院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院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审计报告》报教育厅备案。

三十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将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三十六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资产处置流程,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权限、程序

报经批准或者备案,国资处和财务处不得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七条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一)使用、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bet356官网在线登录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学院国资处;

(二)国资处会同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国资处根据处理意见,提交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经审议须报院务会、党委会批准的,还应上报院务会、党委会批准,经批准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或备案;

(四)国资处和财务处凭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

1.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须报院务会、党委会审批的,还须报院务会、党委会审批,并将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2.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院务会、党委会审定,并将审定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核销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资产

1.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批并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2.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后报院务会、党委会审定,并将审定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3.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院务会、党委会审定,并将审定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要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四十加强对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的处置管理,严格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

第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等要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院申报和办理产权登记,应执行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与省教育厅下属其他单位以及院属事业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按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使用部门或个人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四十九学院国资处、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部门要加强联动,对固定资产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资产区别资产类型,依据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及折旧率等因素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对盘亏资产依据本办法第五章有关程序及权限办理。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确保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五十一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五十二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院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申报国有资产有关事项,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 资产绩效考核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资产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队伍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和综合使用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五十六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每年学院将对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五十七学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全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十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建立内部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使用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其相应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六十条建立资产赔偿或补偿制度,对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丢失和毁损,明确赔偿或补偿的标准和形式,赔偿或补偿款项全部上交财务,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处、归口管理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学院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对所管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也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变动产权,随意处置资产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六十二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六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bet356官网在线登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交院〔2013〕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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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2.1bet356官网在线登录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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