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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bet356官网在线登录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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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31 作者: 来源:

bet356官网在线登录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助学贷款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请贷款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的自然人。

(二)系文明学生,上学年考试和考查课均合格(新生例外),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无非疾病等原因留级情况。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朴素,无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四)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借款人须由校方审查同意推荐。

(六)在校期间经济状况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

(1)革命烈士子女、劳模子女、孤儿、残疾人子女。

(2)父母亲下岗,并享受当地政府最低生活补助者。

(3)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4)来自国家级贫困地区或家庭所在地遭受较大的自然灾害,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5)其他低收入家庭者。

(七)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八)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方式及相关职责

第四条 学生申请的均为经学校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的信用方式贷款,学生须由符合银行规定的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

第五条 介绍人是指负责助学贷款的管理部门学生处。其职责是: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银行贷款;向贷款经办银行集中推荐学生的贷款申请;在校期间根据贷款经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向贷款经办银行定期反馈;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见证人是指申请贷款学生的专职辅导员,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为银行提供学生真实的经济状况见证,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第七条 学生父母及监护人应了解子女申请助学贷款的行为,向银行书面提供同意子女申请助学贷款的“同意书”。学生父母及监护人,应经常提醒子女要诚实守信,合理使用助学贷款,督促子女按期归还助学贷款。积极配合银行和学校提供子女的去向及联系方式。在子女未能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时,无条件承担子女归还贷款的义务。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办理程序:

(一)上一学年末各系辅导员对其负责的班级需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统计,带领学生到各系学办登记,并由学生递交助学贷款申请书,由各系学办初步决定适合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处。

(二)由学生处初审,主要审核学生经济状况的困难程度及相关情况是否符合助学贷款条件。初步审定出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并告知学生次学年开学需要准备的贷款资料(其中包括银行出具的统一制式的助学贷款事项确认函和学生家长贷款申请确认函,要求有学生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签章确认)。

(三)次学年开学,初步审定的可贷款学生向各系办递交符合银行要求的完整贷款申请资料,由各系办统一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学生贷款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贷款资料真实完整的学生按系分班级形成名单,在学校主要宣传栏公示5天,并公布学生处和银行的监督咨询电话。5天公示期结束后,学院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送交银行,并分批送交确认符合助学贷款的合格学生贷款资料。

(四)银行对学生贷款资料作再审核,确定学生贷款金额的相关内容,对存在问题的贷款资料退回学院重新审核,并反馈学院审核结果。

(五)学院对通过银行审核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信息进行编册送交银行,并出具学生贷款推荐函(要求有学生辅导员和学生处助学贷款负责人签章),学生处分批组织经过银行审核的学生在银行工作人的指导下签署借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和借据等一系列相关手续。借款合同订立后,学校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子女贷款情况。

(六)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学生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学生本人的材料:

本人的学生证(加盖学生处公章)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生家庭的材料:

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下岗的需提供下岗证明);

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签章的同意孩子申请助学贷款的确认函;

学生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学生若属单亲、孤儿或父母离异、军属、劳模或残疾子女,需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三)见证人和学生处助学贷款负责人资料:

由学校统一提供见证人和学生处助学贷款负责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和当学年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费用证明。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开学后的30日内根据学生贷款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校学生助学贷款额度申请表》,报送教育厅。

第六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及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分批组织借款人统一时间、地点与贷款银行办理有关借贷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主要以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为主,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生活费,其中生活费贷款最高金额为学校收取的住宿费与本院学生平均基本生活费之和(包括家庭、社会等其它方面提供的资助和收入)。目前我院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每学年最高可贷款6000元。学校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核定贷款学生申请贷款年度借款金额,经办银行负责最后审定每个学生实际贷款额。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贷款本息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少学生的经济负担,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本人承担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贷、签订合同、银行集中审批,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发放,由银行直接划入学院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学院按月(一年按十个月计)直接发放给借款人。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回收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的发放。

第十七条 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贷款学生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借贷双方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本付息。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一年内开始。

第十九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借款人经与银行协商后可提前还贷款本息,包括一次性和按期偿还本息。

第二十条 借贷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和信用卡账户内,银行于约定还款日从账户中扣收。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并计收罚息。遇利率调整,银行应编制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毕业时须到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学院将借款学生在甲方的贷款记录归入学生档案,贷款学生向银行书面通报毕业后的去向,高校向每一位借款学生发放《陕西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要求借款学生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准确填写《确认函》并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地址和收信人名称寄回原经办银行,每半年向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控制助学贷款的风险,对贷款金额较大的学生,在毕业时学院可延缓发放其毕业证原件。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贷款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开除或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校方应及时通知银行,学校须协助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然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不予展期,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的,逾期部分不再给予贴息,按相关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加收50%的罚息,连续拖欠贷款一年的,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该学生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由学校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银行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3)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4)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单学期补考科目超过1门以上(不含1门)累计补考科目超过3门以上(含3门);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学校将配合银行和教育主管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经办银行和院学生处。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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