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承担学校基本建设建设管理工作,下设综合科、工程技术科、预算采购科三个科室。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第一条 遵照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法律与规范,依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通远校区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条 编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按照学校年度工作部署,编制和实施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负责基建工程的前期准备、立项、报批报建、地质勘察、委托设计、公开招标等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基建工程概(预)算编制、设计图纸审核、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 负责基建工程的施工安全、进度管理、质量管控、工程变更、材料认质认价、文明工地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负责协调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按计划推进工程建设。
第八条 按合同约定和学校财务制度,负责办理基建工程各类费用的审签手续。
第九条 负责基建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 负责办理基建工程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环评、稳评、防雷、节能、绿色建筑、水土保持等专项报审及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基建工程的交付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基建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学校新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