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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56官网在线登录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稿)
时间:2017-12-02   来源:   作者:   

bet356官网在线登录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bet356官网在线登录学生管理规定》、《bet356官网在线登录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是指在bet356官网在线登录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行政监察的校领导与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学工部(团委)、教务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申诉处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

(二)办理申诉具体事务,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进行复查;

(三)按照要求组织申诉委员会会议;

(四)将与原处理决定一致的申诉处理意见通知申诉人和作出决定部门;将与原处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意见报原作出决定部门重新研究,调整处理决定需按程序报院长或院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后,通知申诉人;

(五)保管申诉卷宗,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总出席会议人数须为奇数且应确保教师和学生代表分别不得少于2人,参会人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三章 申诉

第八条 学生不服前述第三条规定之学校处理决定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同接受学校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申诉。

学生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具体说明处理部门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之间所存在的不一致之处;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据。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九条 申诉处理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 申诉人不符合前述第三条规定之申诉人资格的;

2. 申诉事由不符合前述第三条规定之申诉范围的;

3.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或拒绝补正的。

第十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其申诉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成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本人与该申诉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申诉情形的,应当自觉回避。

以上情形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公开,并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组织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二)就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讨论;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由申诉人和作出原决定的部门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议;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审查结论进行表决,作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和表决作出的学生申诉处理决定,应以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程序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的类型: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程序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复查事项的内容及表决过程应予保密;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自行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

(三)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复查决定;

(五)申诉人应知晓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申诉处理决定的送达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作出申诉处理后的15日内送达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效力。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bet356官网在线登录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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