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严格控制临时出国费预算,认真执行出国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时,必须严格履行事前报批程序,经学院主要领导(院长或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学院因公出国(境)活动统一由院办公室管理。教学系部人员因公出国(境)须经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其他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由院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审核,有关手续由院办公室统一协调办理。
第三条 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机票款(包括外航机票款)在国内以人民币购买,购票时必须取得与实际支付价款相符的专用发票,并以此作为报销凭证,报销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
第四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日期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宜由个人包干经费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不再给个人发放伙食费、公杂费补贴。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相关费用。
(一)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会议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可据实报销。
第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用途、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日期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共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团组出访,学院已将国外交通、食宿等费用付给组团单位的,学院不再支付个人国外零用费。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一般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坚持节约、从简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从国内购买礼品带出。确需在国外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国人员,需缴纳注册费的,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扣除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项目,凭据办理购汇,凭发票报销。
第十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行〔2001〕73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