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及其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学院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负责组织对学院财务收支及预算的执行、基本建设及工程维修项目投资、科研经费等进行审计;
(二)负责对院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
(三)负责对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及大型资产的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根据组织委托,负责对相关部门主要经济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对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七)负责对学院重大投资项目、工程招投(议)标合同执行情况、工程预(概)算、决算等审计监督;
(八)根据组织委托,组织实施对院属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完成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党风廉政、宣传报道、国有资产管理与维护、网站建设、教职工教育管理及日常考核工作。
四、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